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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43號
原 告 唐海慶
被 告 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楊明玉(所長)
訴訟代理人 廖一信
江繼元
上列當事人間建物測量事件,原告提起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12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行政法院審判權對象乃公法性質之爭議,個案爭議如屬私法性質,則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救濟,始為適法。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所繪製訴外人謝美紅所有臺北市○○區○○段○○段○○○○○號建物(下稱0000建號建物)之建物測量成果圖,自是不得背離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核定之「71使字第1562號圖號26竣工圖」,多繪「平台」是錯誤,牴觸竣工圖無此平台設計;
又因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對於兩圖證不一致時,未明確述明應以何者為據,致誤導法官認知理由「竣工圖漏列平台,亦不影響測量成果圖上記載(增列平台)權利範圍。」
此顛倒兩圖證主、從關係判決。
為此,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確認因被告繪製錯誤116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0樓)測量成果圖並登記權狀面積,導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簡上字第394 號判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要求原告解除實際無「平台」權狀可占有之「債權」為不存在。
三、經查:原告既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係屬原告與被告間之私權糾紛,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並由民事法院審判,本院並無受理訴訟權限。
又本件被告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街○○○○○號0 樓,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移送於有受理訴訟權限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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