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訴,1491,2017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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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91號
原 告 林國偉(即如附表所示林國偉等之選定當事人)
楊貴生(即如附表所示林國偉等之選定當事人)
陳心鼎(即如附表所示林國偉等之選定當事人)
梁靜儂(即如附表所示林國偉等之選定當事人)
賀啟民(即如附表所示林國偉等之選定當事人)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李世光
訴訟代理人 林伯相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文成
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代 表 人 林聰賢
訴訟代理人 黃武強
周玉奇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
訴訟代理人 蔡昇嘉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代 表 人 陳志銘
訴訟代理人 石皓文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周志鴻
被 告 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代 表 人 李玟
訴訟代理人 陳宥庄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9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6年8月17日上午10時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蘇嫊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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