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訴,1497,2015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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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97號
抗 告 人 吳天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路燈工程管理處間

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本院104年度訴
字第01497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陳 姿 岑
法 官 鍾 啟 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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