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訴,1508,2016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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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08號
原 告 劉王美皇
被 告 國防部
代 表 人 高廣圻(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簡宏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受理另案即100年度訴更一字第215號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對於所適用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2條規定,確信有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
因本件104年度訴字第1508號事件,其有關爭議,與本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215號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就釋字第727號補充解釋憲法案相同,爰於民國105年1月11日裁定命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作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嗣該聲請補充解釋案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440次會議決議不受理,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消滅,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許 麗 華
法 官 洪 慕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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