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訴,1527,201611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27號
原 告 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健(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
複代理人 張百欣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孟彥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沈榮詳(關務長)
訴訟代理人 金世俚
周佑任
吳玉惠

上列當事人間關稅法事件,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本院104年度訴
字第1527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合議庭法官欄所載「洪遠亮」,應更正為「林妙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27號判決正本關於合議庭法官欄之記載,陪席法官原記載「洪遠亮」,係為誤載,應更正為「林妙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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