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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40號
上 訴 人 廖恆信即立恩診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40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合法之訴訟代理人。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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