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訴,1636,2016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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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36號
原 告 林加元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林翠蓉(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徐君宜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4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05 年3 月3日上午10時45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林 惠 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 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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