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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71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綠蔚(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
鄭凱威 律師
胡竣凱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石油管理法事件,原告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綠蔚為原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此有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規定甚明。
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之代表人林聖忠已於民國105年5月20日離職,由陳綠蔚繼任董事長,並於105年8月1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於法相合,自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王 俊 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鄭 聚 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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