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訴,1673,201602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73號
原 告 陳小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協和祐德高級中等學校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01673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鴻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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