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訴,1799,201604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99號
上 訴 人 寵物王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方誠(董事)
訴訟代理人 陳奕全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799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