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訴,1846,2016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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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46號
原 告 許瓊惠
訴訟代理人 陳榮哲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間土地徵收事件,對於民國105年3月30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46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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