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訴,1869,2016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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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69號
抗 告 人 莊榮兆
李義雄
江 正
江洪川
張俊宏
鄭民崇
顏清標
許榮棋
葉 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最高法院檢察署等間司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1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869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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