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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94號
原 告 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香諄(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民國104年10月6日勞動法訴字第104000998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
一、查本件原告於104年12月9日起訴時聲明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即被告104年3月4日府勞動字第10430073800號裁處書)均撤銷。」
而原處分包含罰鍰及公布受裁處人名稱兩部分,被告已於104年12月14日公布受裁處人即原告名稱,上開公布受裁處人名稱部分因已執行完畢而無回復原狀之可能,應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後段提起確認訴訟,依法已無從提起撤銷訴訟。
二、故原告就原處分關於公布受裁處人名稱部分是否欲改提確認該部分處分為違法?若是,請具狀更正訴之聲明為::「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罰鍰合計新臺幣50萬元部分均撤銷。
二、確認原處分關於『公布受裁處人即原告之名稱』部分為違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王 俊 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 聚 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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