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45號
抗 告 人 陳玉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間俸給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945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王 俊 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 聚 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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