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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30號
原 告 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詩雋(清算人)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 律師
吳世敏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呂理德(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楷天 律師
林宗竭 律師
複 代 理人 葉禮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呂理德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代表人原為沈志修,嗣變更為呂理德,被告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揆諸首揭說明,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洪 遠 亮
法 官 鄭 凱 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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