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訴,207,2015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7號
原 告 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永昌(總經理)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 律師
梅芳琪 律師
上列原告因行政契約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載列代表人之姓名,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一份。

二、本件起訴狀雖記載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張永昌(總經理)」,惟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所載,張永昌並非原告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應命其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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