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訴,302,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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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2號
原 告 詹五郎(已死亡)
承受訴訟人 阮氏鸞(NGUYEN THI LOAN)
被 告 外交部
代 表 人 林永樂(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歧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領事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阮氏鸞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亦為行政訴訟法所準用,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詹五郎於民國104 年4 月13日死亡,有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憑(參見本院卷第70頁),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原告之配偶阮氏鸞、長子詹明勳、長女詹宇晨、次女詹淑娥為其法定繼承人。

茲據詹明勳、詹淑娥、詹宇晨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參見本院卷第82頁),並於104 年7 月7 日(本院收文日期)具狀撤回起訴(參見本院卷第87頁),惟原告之繼承人阮氏鸞迄未聲明承受訴訟,被告亦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茲為訴訟順利進行,應由阮氏鸞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陳秀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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