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訴,305,2016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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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5號
原 告 鴻裕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鴻文(董事長)
原 告 上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枝榮(董事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翁林瑋律師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代 表 人 邱鏡淳(縣長)
訴訟代理人 王寶玲律師
黃雍晶律師
李劍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054 月21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5 年6 月23日下午3 時(於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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