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訴,310,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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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0號
原 告 羅守生
黃家康
黃渭清
黃徐瑞珠
黃崇倫
黃俊維
羅春喜
陳世光
廖本驊
廖本鉛
廖本善
廖本貴
廖本源
廖學和
葉廖玉妹
林塏峰
廖月順
廖學昌
廖學錦
廖學聰
廖學填
廖學釧
廖學隆
廖黃月
廖麗玉
廖玫瑜
廖錦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蔡易廷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
訴訟代理人 李志明
參 加 人 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原桃園
縣平鎮市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
代 表 人 李秋蓉(理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重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被告前以民國(下同)75年12月5日75府建都字第165514號公告實施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並於90年3 月20日公告實施變更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範圍內土地,該都市計畫載明後期發展區尚未辦理重劃之土地應以跨區方式一次辦理完成。

參加人之前身即桃園縣平鎮市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下稱籌備會,103年8 月13日成立桃園縣平鎮市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經被告103 年11月12日府地重字第1030282146號函核定案,嗣為配合行政區域名稱更改而更名為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於102 年9 月13日向被告申請核准重劃計畫書,其自辦市地重劃區範圍包括山子頂段、東豐段、新生段、平南段、平鎮段○○○段○○○段等約1,067 筆全部及部分土地,經被告審查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3項規定,爰以102 年9 月26日府地重字第1020237867號函(下稱102 年9 月26日核定處分)核定該重劃區重劃計畫書。

嗣因前揭重劃計畫書內容尚有錯誤及未完成公有土地抵充面積確認之程序,且同意人數及面積比例尚有疑義,被告乃以103年2 月5 日府地重字第1030018707號函撤銷上開102 年9 月26日核定處分。

籌備會於103 年4 月11日再檢送修正後重劃計畫書,經被告審查重劃計畫書內容及土地所有權人辦理重劃意願資料,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辦理重劃人數及面積比例皆已超過半數以上,爰以103 年6 月17日府地重字第1030140338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重劃計畫書。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後,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是本件訴訟之結果,倘原告主張可採而獲勝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程怡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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