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訴,310,20180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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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0號
原 告 羅守生
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 律師
複 代 理人 賴郁樺 律師
原 告 黃家康
黃徐瑞珠
黃崇倫
黃俊維
黃渭清
羅春喜
陳世光
廖本驊
廖本鉛
廖本善
廖本貴
葉廖玉妹
林塏峰
廖月順
廖學昌
廖學錦
廖學聰
廖學填
廖學釧
廖學隆
廖黃月
廖麗玉
廖本源
廖學和
廖玫瑜
廖錦慧
上二十七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易廷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振綱
馬癸鑫
參 加 人 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原桃園
縣平鎮市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
特別代理人 黃清河(理事)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 律師
呂福元 律師
陳俊傑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羅明通 律師
參 加 人 羅守燊
鄧桂珠
羅守沐
上 一 人
輔 佐 人 黃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重劃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1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林秀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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