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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39號
原 告 彭龍三
邱柳陰
王世凱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黃昱中 律師
蔡易廷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董彥苹 律師
參 加 人 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呈琮
訴訟代理人 鄭藝懷 律師
孫珮瑾 律師
許献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5年1月19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第6法庭行準備期日。
二、被告與參加人應於準備期日前具狀,就原告邱柳陰、王世凱於本院上述言詞辯論期日提出之陳報狀表示意見,被告應另說明:原處分認定⑴參加人於系爭都更案變更第2次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中所列營建費用及風險管理費,符合「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總表」所定相關規範;
及⑵上開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延續97年9月原核定案,對於已完成選配之所有權人,於調整建築設計時,儘量維持原選配範圍及面積,並無原告所指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情事,其具體理由分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陳 姿 岑
法 官 鍾 啟 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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