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37號
上 訴 人 佳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佳樺(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思合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金門縣採購招標所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37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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