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38號
抗 告 人
即上訴人 梁東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間技師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0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538 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程怡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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