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訴,541,20151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41號
原 告 劉順發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 律師
複 代理人 湯惟揚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熊依翎 律師
謝佳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文化資產保存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5年1月6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徐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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