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訴,553,201602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53號
原 告 游美榮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陳威仁(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倩維
朱 鍊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徵收事件,業經本院於105 年1 月19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定105 年3 月15日上午9 時20分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姿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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