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3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許旭晃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間文化資產保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28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32 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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