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訴,674,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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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74號
原 告 蔡太國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何瑞芳(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素媛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104年8月5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4年9月23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姿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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