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8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郭德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事件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20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81 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 德 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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