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訴,760,20151016,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60號
上 訴 人 林文隆
林建煌
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地籍圖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8日
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760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即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應繳納裁判費,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為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04 年9 月4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 年9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