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訴,911,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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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1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性騷擾防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每周○晚間在其工作大樓學習○○○○○○課程( 地址:臺北市○○區○○○路○段○○○號○樓) ,於102 年11月6 日晚間6 時30分許使用該課程老師訴外人丙○○為原告代買之新○○○○○○時,訴外人學員吳○○問原告:「妳的琴怎麼變大了?」丙○○一旁回應:「會越摸越大。」

使原告覺得受到冒犯不舒服。

另丙○○於102 年10月間在上開地點要求原告演唱音樂成果發表會之曲目,原告表示:「這麼熱怎麼唱?」丙○○即在大庭廣眾下回答原告:「脫掉,脫掉」令原告感到尷尬,丙○○即改口說:「外套脫掉。

」又102 年11月14日舉辦音樂成果發表會後,原告詢問丙○○為何帶一女子出席,且對於丙○○表示「她( 按:該女子) 說她想我」之說法覺得噁心。

嗣原告就上開事件等於103年8 月20日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對丙○○提出性騷擾申訴,案經該局移由○○○○○有限公司( 即丙○○之雇主。

下稱○○○公司) 辦理,經○○○公司調查後,以103年10月2 日○○○吉他第103001號函通知原告:「性騷擾行為不成立。

理由如下:雙方各執一詞,但丙○○提出通訊軟體佐證,○○○公司認為原告說詞有諸多矛盾疑點,且陳述之事件並無充分資料佐證,經綜合判斷不足以構成性騷擾行為。」

原告對調查結果不服,於同年10月6 日向被告( 即原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 提出再申訴,提經被告所屬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決議,並經被告以104 年1 月27日府社婦幼字第10345342400 號函( 即原處分) 通知原告「再申訴駁回,性騷擾事件不成立」,並檢附再申訴案調查報告書。

原告仍不服,於104 年2 月26日向衛生福利部提起訴願,遭經駁回,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

三、查丙○○為本件之被再申訴人,對於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再申訴案決議書所為性騷擾不成立之處分應予撤銷,丙○○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勢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丙○○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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