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102號
原 告 匡廣進
被 告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代 表 人 蔡璧煌(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廖慧全
上列當事人間因考績事件,業經本院於105年4月6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5年6月1日上午9時4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姿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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