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訴更一,16,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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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
原 告 何牧珉
被 告 國防部
代 表 人 高廣圻(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
複代理人 曾偉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退除給與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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