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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
原 告 林柏宏
訴訟代理人 林育丞 律師
詹順貴 律師
黃昱中 律師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魏明谷(縣長)
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
林昕蓉
張興蘭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重劃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03 年6月27日院臺訴字第103012823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土地重劃事件,不服被告民國102 年3 月15日府地價字第102008029 號函、102 年8 月14日府地價字第1020246103號函,提起行政訴訟。
因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設於彰化縣,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林玫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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