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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35號
上 訴 人 黃正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2 日本院104 年度訴更一字第35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因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姿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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