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訴更一,5,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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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
原 告 張煥禎
訴訟代理人 卓忠三律師
陳環参(會計師)
吳淑媛(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局長)
送達代收人 邱瑤琪
訴訟代理人 陳靜忍
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30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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