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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60號
上 訴 人 陳浦淮
被 上 訴人 教育部
代 表 人 吳思華(部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開南大學
代 表 人 林俊彥(校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28日本院104 年度訴更一字第6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4 年11月23日(本院收文日期)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
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姿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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