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訴更一,78,201605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78號
原 告 簡英智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 律師
梅文欣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宋汝堯(關務長)
訴訟代理人 王毓懋
賴曉瑩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1日本院104 年度訴更一字第78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合議庭法官欄所載「畢乃俊、陳鴻斌」,應依序更正為「陳金圍、陳鴻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鴻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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