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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92號
原 告 台灣產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笠島亨悅(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 律師
複代理人 蔡秉叡 律師
被 告 花蓮縣政府
代 表 人 傅崐萁(縣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黃佩成 律師
黃國華
複代理人 孫裕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4日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105年6月16日上午10時30分言詞辯論。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準備程序,原定辯論期日取消,並指定於105年6月15日上午11時10分於本院第5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兩造均應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林 惠 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 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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