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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交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代理處長)
被 上訴人 廖明多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上訴人代表人張丞邦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決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提起上訴後,其有關桃園市轄區交通違規裁罰業務,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移撥至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賡續辦理,業經桃園市政府104年12月9日府交公字第1040323196號公告在案。
惟迄至本件105年8月31日裁定前,兩造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說明,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鍾 啟 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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