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5,他,10,2016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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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他字第10號
抗告人 周惠竹
上列抗告人與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間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本院依

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本院105
年度他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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