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5,停,29,201605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停字第29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汪怡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等3人間限制出境事件,聲請停止執行,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本院105年度停字第29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王 俊 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 聚 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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