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停字第53號
聲 請 人 黃仁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