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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停字第95號
聲 請 人 瑞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麗杏(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未據依行政訴訟法第95條之5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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