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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全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英世(局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健強聲請假扣押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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