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5,全,135,2016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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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全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何瑞芳(局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蓮英
上列當事人間因稅捐稽徵法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柒佰柒拾壹萬肆仟伍佰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柒佰柒拾壹萬肆仟伍佰元,或將相同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為行政訴訟法第293條第1項所明定。

次按「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

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

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設有規定;

此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97條規定,亦準用於行政訴訟事件之假扣押程序。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漏報民國101 、102 年度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經核定補徵稅額計新臺幣(下同)7,714,500 元,繳納期間原自104 年12月16日起至104 年12月30日止,展延自105 年7 月1 日起至105 年7 月15日止。

又相對人於105年3 月25日親至聲請人中南稽徵所領取補徵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嗣因相對人申請復查,本欠稅復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應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惟相對人原為獨資商號○○髮型美容名店負責人,嗣於105 年9 月30日將該商號轉讓予他人;

且相對人名下原有4 筆土地、建物,竟於105 年7 月18日將臺北市○○區○○段0 ○段000 ○號土地、臺北市○○區○○里○○路000 號4 樓建物出售,又於105 年8 月12日將名下所有臺北市○○區○○段0 ○段00○號土地、臺北市○○區○○里○○路000 號2 樓建物出售,其出售4 筆房地交易總價計為35,800,000元,扣除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承德分行借款金額21,858,520元,應尚有盈餘13,941,480元。

詎查核相對人之財產,存款僅餘51,330元,投資股票餘額以105年12月14日收盤價格計算亦僅有24,886元,前述跡證堪認其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情事。

因相對人名下已無不動產可供禁止處分,存款及投資金額又顯與所欠稅捐不相當,尚不足保全欠稅,難以期待債務人將來能完納稅捐,倘俟行政救濟確定後始移送執行,恐未能確保國家稅捐債權,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93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就相對人所有財產於債權額7,714,500 元之範圍內聲請假扣押,以資保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欠稅查詢情形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核定稅額繳款書、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違章)補徵核定通知書、復查登錄資料等件影本(參本院卷第12至18頁)為證,足堪認定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有補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計7,714,500 元之公法上金錢給付債權,得請求其清償之事實,已為相當之釋明。

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髮型美容名店稅籍登記資料、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異動索引查詢資料、內政部不動產交易時價查詢服務網查得之土地、建物交易資料及聲請人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承德分行查詢相對人之借款金額資料、相對人存款查詢資料、投資資料等影本(參本院卷19至85頁),就相對人名下已無不動產可供禁止處分,存款及投資金額又顯與所欠稅捐不相當,尚不足保全欠稅,相對人出售不動產所得價金扣除其向銀行借款之債務後,與其存款餘額及投資股票餘額相較,顯不相當,相對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乙節,亦已為相當之釋明。

則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為保全其對相對人之公法上金錢給付債權,聲請於該範圍內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惟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7,714,500 元或將同額之請求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行政訴訟法第104條、第297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林秀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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