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5,全,62,2016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全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黃仁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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