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5,全,77,2016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全字第77號
聲 請 人 黃仁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獎懲會及教育部間聲請假處分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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