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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全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黃仁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假處分,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6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聲請人迄未補正繳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姿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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