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5,全,78,201606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全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黃仁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假處分,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6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聲請人迄未補正繳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姿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