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5,抗,17,2016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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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7號
抗 告 人 冼慶昌(Shien Ching Chang )

抗告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21日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行執字第1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9 月2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行執字第13號行政訴訟裁定不服,視同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 年11月8 日以105 年度抗字第17號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 年11月15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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