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5,救,154,201701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154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葛彰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間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54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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